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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重点应把握四个方面

发布者:董文秀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重点应把握四个方面:   一是利息的支付时间。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季定期支付;若从其他金融机构或有关企业借入,借款利息一般于到期日连同本金一起支付。   二是利息的入账时间。为了正确反映各月借款利息的实际情况,太原工商注册会计上应按权…

     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重点应把握四个方面:  

 
  一是利息的支付时间。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季定期支付;若从其他金融机构或有关企业借入,借款利息一般于到期日连同本金一起支付。  
 
  二是利息的入账时间。为了正确反映各月借款利息的实际情况,太原工商注册会计上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利息;如果数额不大,也可于实际支付月份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利息费用的核算科目。短期借款利息一般计入财务费用,利息预提的,应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不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即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利息直接支付的,在支付时直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是借款利息的计算。借款利息由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和借款时间三个因素决定。目前银行通行的计算方法是将借款本金额与借款占用天数结合计算计息积数,再与利率相乘计算出利息。具体方法是:确定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月份某日(通常为21日)为固定结息日,自起息日或上一结息日至本结息日前一日止为一计息期,将计息期内累计的公历日数,乘以计息期期间企业占用借款本金的金额,便是计息积数;如果借款本金在计息期内有增加或减少,即分阶段计算日数,变动当日包括在变动后的时段内,各时段累计日数分别乘以本时段的借款本金占用额,然后相加即得计息积数。计息积数除以月平均日数30天,再乘以月利率,即为该计息期的借款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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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短期借款 2012年11月02日 14:02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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