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如何摘掉法定代表人的“高帽子”?

员工在职期间根据公司安排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想要卸任,公司股东却不予理睬。如何才能摆脱不合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近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例,判决直接支持涤除离职员工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几年前,杨某作为一家文化公司的员工,应公司要求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杨某一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二不控制保管公司公章和证照,也没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去年,杨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多次向公司及其股东发函,要求公司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却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杨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并未行使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属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法定代表人变更虽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杨某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并向公司及其全体股东邮寄律师函试图救济,仍未能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且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显示其有能力依照公司章程定期召开股东会,形成并执行相关决议内容,在此情况下应认定相关事项已不能通过公司自治方式来解决。因此,法院支持涤除杨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官介绍说,所谓法定代表人涤除,就是将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予以涂销的行为。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仅需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公司依法配合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即可。但此案中的离任员工因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法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却可能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法官提示,公司对于已经离任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保障公司有序平稳经营;个人在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时应采取谨慎态度,需认真了解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离任时需向公司及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明确作出辞职意思表示并保留相应证据,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后仍未能涤除登记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

【来源:京报网】


(财经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