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购车欺诈案,终审认定经销商构成消费欺诈,判令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照,也厘清了新旧款车型交付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2023年7月,年过七旬的史先生与儿子经过对比,看中一款官方指导价14.18万元的2023款智领版车型。双方当场签订新车订购单,白纸黑字标注清楚车型与指导价,叠加旧车置换与店铺优惠后,史先生实际支付购车款12.75万元。
提车后,史先生发现车辆宣传的重要功能始终无法激活。核查车辆信息后他发现,该车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并非订购的2023款车型,而是2022款库存车。他要求退车并赔偿,遭到对方拒绝。
经销商辩称,史先生最初虽有针对2023款的购买意向,但因2022款优惠力度更大,双方后来已变更为购买2022款车型,且车辆外观与配置均经确认,缴费明细中也记载了车架号与发动机号,应当视为已认可车辆信息。一审法院驳回了史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新车订购单属于双方订立的书面买卖合同,而缴款明细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应交费用及优惠金额,并未约定对车辆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因此不能作为对订购单的变更依据。这一认定明确了合同文件的效力层级。一审与二审的结论分歧,反映出这类案件在证据认定上的实际难度。
另一项关键证据是史先生在提车后曾向销售人员咨询2023款车型专属功能的激活方式,对方并未提出异议,反而提供了激活步骤。法院认为这一行为表明购车意向并未发生过变更,经销商关于车型已变更的说法缺乏事实支撑。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销售方负有交付车辆合格证等材料的法定义务。普通消费者提车时通常只能核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与发动机号,如果要求其以此区分新旧款车型,对消费者而言要求过高。官方回函也显示两款车型外观与配置无法直接区分。车辆外观与配置无法直接区分,意味着消费者即便尽到核对义务,也无法凭肉眼发现差异。
最终三中院认定经销商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改判撤销新车订购单与缴款明细,判决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辆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对消费者而言,这起判决的意义在于确认了订购单的优先效力,签好这张纸比事后争辩更有用。法院据此认定史先生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举证责任的重心由此转移到销售方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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