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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发布者:孟定勇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于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出了予以扶助待遇的思路。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今年启动修订。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草案,昨日二次审议。 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亮点,如备受关注的“常回家看看”条款,…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于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出了予以扶助待遇的思路。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今年启动修订。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草案,昨日二次审议。

 

  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亮点,如备受关注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仍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于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作出了特殊设计,同时强化了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但删除了一审稿创设的老年人监护监督人制度。

 

  一审稿针对老年人制定了两个司法优待条款也被取消,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二审稿新增了三个条款,强化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意即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体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这意味着,社区须划出老年人文体活动区、康复区等区域。此外,为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二审稿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

 

标签:计划生育 养老扶持 2012年12月25日 09:27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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