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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农妇胜诉积极意义背后存在的隐忧

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关注今日社会资讯内容,5月21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这场胜诉来之不易,吴春霞“被精神病”发生在2008年,第一场诉讼提起是在20…

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关注今日社会资讯内容,5月21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

这场胜诉来之不易,吴春霞“被精神病”发生在2008年,第一场诉讼提起是在2009年,第二场诉讼提起则是2012年,直至今天,第二场诉讼才作出终审判决。最终,吴春霞迎来了胜诉,这场胜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隐忧。

首先,在第一场诉讼中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在第二场诉讼中,判决确认了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后改名第六分局)送治行为违法。行政诉讼历来是很艰难的诉讼,胜诉率通常在三成以下,而法院能顶住压力,判决农妇胜诉,这体现了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有力制约,是司法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权力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体现。

其次,这两场诉讼确定了公权力机关随意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和“被精神病”的违法性,将有力地推进精神病人收治的法制化。在刑诉法修正前,公民“被精神病”现象比较普通。刑诉法修正后,确立了“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写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司法化措施。通过这两场诉讼,在司法层面确认了“被精神病”的违法性,在法律修正前随意“被精神病”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法律修正后,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更是违法的。

但是,在看到胜诉的积极意义的背后,却存在一些隐忧。其一,司法地方化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阴魂不散。这两场诉讼拖延时间比较长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案不易。吴春霞先是到川汇区法院起诉精神病医院、街道办事处、公安局,但并没有获得立案。后来,她到周口市中院,由中院指定沈丘县法院审理,才获得立案。这后面就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地方法院甚至连案都不立,司法如何能起到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呢?

其二,在这两场诉讼中,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我们只见公民自身的维权行为,却难见国家机关的积极主动作为。违法劳教和违法“被精神病”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它不仅仅是民事赔偿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更涉及到行政机关本身乱作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甚至是官员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问题。按道理讲,上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关司法机关要对滥用职权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人员进行立案侦查。但是,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公民个人孤身奋战,其他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则按兵不动。因此,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



(资讯责编:任波 )
标签:社会资讯 公民权利 2014年05月23日 09:59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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