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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买房 让人不解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为解决住房问题设立的,买房时不让使用,只有在凑够了房款后才能使用,这不是使其丧失了基本功能了吗?本人工作了近30年既没享受到福利房,也没能买上房。两年前,终于购买了一套期房并倾尽积蓄交了首付。按照合同约定,近期将要付清所有房款。由于原先没有房屋一直无法提取住房公…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为解决住房问题设立的,买房时不让使用,只有在凑够了房款后才能使用,这不是使其丧失了基本功能了吗?

本人工作了近30年既没享受到福利房,也没能买上房。两年前,终于购买了一套期房并倾尽积蓄交了首付。按照合同约定,近期将要付清所有房款。由于原先没有房屋一直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以我们夫妻账户上有十好几万元,想把该款提出来再另外凑点把款付上。

不成想,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手续咨询时才知道,济南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于2014年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规,必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才能提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购房全款发票。亦即,等把房款全部付清后才能提取公积金,未付清前不得提取。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不能用来支付房款,只能在解决了房款问题、买了房屋后才能提出来使用。

这样的规定还真让人难以理解。据最新国内新闻可知,住房公积金制度本就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用途就是用来购房、建房。买房时不让使用公积金,只有在凑够了房款后才能使用,这不是使其丧失了买房的基本功能了吗?而且,对于普通老百姓而不是那些有钱人,能凑够一笔房款是极其困难的事,住房公积金虽然数额不是太多,但在几乎山穷水尽的情况下,也能解点燃眉之急。但若凑最后的房款时不能派上用场,这笔钱不能用,就会使人雪上加霜,很难凑齐房款。

在实在没法凑足的情况下,想进行公积金贷款,但按照济南市的规定,多年积攒下的住房公积金还不能直接用来偿还公积金贷款,只能在12个月后提出不高于当年所偿还贷款的数额,其他不能支取。这样一来,如果在账户上有15万公积金,一年内又交了2.6万元,但当年的偿还数额是2.5万元,一年后所允许提取的公积金就只能低于2.5万元,从而使原先的15万元根本提不出来,只能多年后陆续提出或偿还完公积金贷款后才能提出来。这不仅因为所积攒的公积金不能用而人为地使购房者增加贷款数额,而且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存在利率高一倍还多,也必然给买房者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当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合理还不止于此,而是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购买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公积金。问题是,作为普通老百姓而不是大款或炒房者,以当前这种极端失调的收入与房价比,一生买一套房子都非常困难,有几个人会不断地买房子、换房子?不让买房者随时把新交纳的公积金提出来用于弥补买房造成的经济空虚而是到退休时才准许提取,合理性在哪?

据国内新闻网获悉,这种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中心而严重限制和损害交纳人利益的不合理政策,根子在交纳人没有发言权,是公积金中心关门立法和畸形的部门立法机制所致。本属于交纳人的钱却不能自由使用也就算了,而公积金中心作为管理者和政策执行者,再让他们自己任意制定政策,不由得让人想起了孟德斯鸠的名言———“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可以说,如果不改变这种住房公积金中心既作为公积金政策制定者又兼作管理者和执行者的不合理机制,他们就会为所欲为,公积金政策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就难免利于他们自己而不会利于交纳人。像济南市的公积金政策这样,老百姓所积攒的公积金在买房时被限制使用而不是得到便利,也就在所难免。为使公积金在买房时真正起到解困和帮助作用,希望能够有效改变这种公积金中心在政策制定中单方面说了算、交纳人没有发言权的不对称格局。


(资讯责编:郭娜 )
标签:最新国内新闻 国内新闻网 住房公积金 买房 2015年01月25日 09:33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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