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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入职场要明白的法律问题 工资有最低标准

发布者:张利  (优府网  — 资讯编辑)   分享 评论 投稿
亲爱的学弟学妹:你们好,毕业季到了,首先,祝贺你们学业有成,顺利毕业。每年都有一批胸怀理想,朝气蓬勃的大学生走向职场,作为一名步入职场将近一年的学长,我想给你们一些法律提醒,让你们可以在初入职场时少走弯路。试用有期限,工资有最低标准去年毕业的小黄应聘到郑州市金水区一家投资公司上…

亲爱的学弟学妹:

你们好,毕业季到了,首先,祝贺你们学业有成,顺利毕业。每年都有一批胸怀理想,朝气蓬勃的大学生走向职场,作为一名步入职场将近一年的学长,我想给你们一些法律提醒,让你们可以在初入职场时少走弯路。


踏入职场要明白的法律问题 工资有最低标准


试用有期限,工资有最低标准

去年毕业的小黄应聘到郑州市金水区一家投资公司上班。6个多月过去了,公司始终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与小黄签订劳动合同,只发给他低于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实习工资。

据人力资源管理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了用工事实,他们之间就已经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期限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做法已经违法,一旦你们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据理力争。

用人单位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小吴作为一名技校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提出,每月要扣除工资的30%作为押金,小吴在单位工作满两年就退还押金,否则押金不予退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也是违法的,不应屈从。

服务期与合同期冲突怎么办

小刘于2014年4月进入郑州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因表现优秀,2014年5月,公司出资派他到省外进行了1个月的培训,然后与他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约定:经公司出资培训后,要为公司服务3年,如违约,小刘要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7月份,小刘正式到公司上班,在劳动合同里,他发现合同期限只有1年,小刘产生了疑惑:“一年合同期满后,我可以离开公司吗?还是必须服务期满才能离开?”

金企业HRM温馨提示:这种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很多毕业生都会遇到。就业协议书主要是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力,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就终止了。因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失效了。但是,如果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了关于服务期、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即使后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些约定仍然有效,毕业生必须遵守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定情形下跳槽无需担责

小李于2014年7月与郑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现在又找到了一家待遇更好的公司。小李想辞职,但公司不同意,这时,他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很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辞职。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了严格限制,除违反服务期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外,不允许要求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资讯责编:宋萌 )
标签:人力资源管理 金企业HRM 职场法律问题 2015年06月10日 09:07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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