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府网首页
设为首页
点击进入优府网RSS订阅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 > 正文

男子醉驾致朋友身亡 拖尸到驾驶位让其顶包令人发指

发布者:张利  (优府网  — 资讯编辑)   分享 评论 投稿
司机酒驾导致乘车人死亡后,竟然把死者放在驾驶位上,伪造是死者开车的假象。如果死者知道生前的朋友如此陷害自己,他会是什么反应?醉驾致朋友死亡8月27日上午,李某家人来到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感谢民警找出真凶,还亲人清白。2015年6月29日,凌晨四时许,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警情让这个闷热的长夜…

司机酒驾导致乘车人死亡后,竟然把死者放在驾驶位上,伪造是死者开车的假象。如果死者知道生前的朋友如此陷害自己,他会是什么反应?


男子醉驾致朋友身亡 拖尸到驾驶位伪造现场让其顶包


醉驾致朋友死亡

8月27日上午,李某家人来到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感谢民警找出真凶,还亲人清白。

2015年6月29日,凌晨四时许,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警情让这个闷热的长夜变得有些不同寻常:郑州市老黄河公路大桥063号灯杆处发生一起两车碰撞交通事故,有人在事故中丧生。

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辆沿黄河公路大桥疾速行驶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五征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剧烈的撞击使两车发生了严重变形,散落一地的车辆零配件向人们展示着事故发生时惨烈的一幕。

现代小轿车驾驶位上人员李某已当场死亡,同车的另外四人中三人受伤,三轮汽车上的两人也不同程度受伤。

初步调查印证了现场的情形:轿车乘车人张某、张某朋等人供述当晚他们一行五人驾车从郑州赶往新乡,驾驶人李某赶路心切车速较快,行驶至黄河公路大桥时发生了事故。

而且,现场出诊的医生也表示,其到达现场时,轿车驾驶人已经死在驾驶室内,与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基本一致。

伪造死者为肇事司机

事故发生后,现代轿车驾驶室气囊爆裂,主驾驶位置上残留着大量的血迹和脑组织痕迹,种种迹象都表明,驾驶人在事故中受到严重外力撞击后当场死亡。

据国内最新新闻报道,虽然初步调查的事实基本清晰,但是,民警复查该案时发现三大疑点:

现代轿车在该事故中主要碰撞部位在右前侧,车身右侧A、B柱位置均严重变形,右侧前门已无法打开,然而驾驶室部位基本完好,为什么驾驶员反而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轿车后排乘坐的王某、张某、张某朋伤势轻微,为什么后排座位上有大量血迹?轿车左侧后门缝位置有血液和脑组织痕迹,这些痕迹从何而来?

民警调取了现代轿车当晚所有的行驶轨迹,并在一关键卡口处发现了车辆抓拍的图片,图片显示的当晚轿车驾驶人衣着特征与死者有明显出入,基本可以断定死者并非当晚驾驶员。

据最新国内新闻报道,2015年7月10日,嫌疑人张某被抓捕到案。这一次,张某承认了自己驾车肇事后用死者“换位”以求逃脱惩罚的犯罪事实。

弄巧成拙终落网

当晚,张某与死者一行五人来郑州找王某玩,五人在农科路某酒吧饮酒后由张某驾车回新乡,行驶至黄河桥后发生事故。事发后,张某为了逃避饮酒驾驶和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灵机一动”怂恿其他几名乘车人将死者从副驾驶位置上挪开,放在驾驶室位置,妄图用“狸猫换太子”的手法伪造现场,以达到混淆民警视线帮自己逃脱惩罚的目的。

由于轿车右侧前门损坏,几人只能将死者从左侧后门抬出放到驾驶员位置,没想到这一微小的细节被民警发现,成为侦破该案的突破口,肇事者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目前,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其他几名乘车人也将为自己的糊涂行为付出代价。民警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任何精密的计划总会留下破绽,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才是唯一正确的方式。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优府网】官方微信(微信搜索“优府网”或“uninf-media”关注)



(资讯责编:常秀美 )
相关阅读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疑问
    疑问

    0
    难过
    难过

    0
    愤怒
    愤怒

    0
    喜欢
    喜欢

    0
    无聊
    无聊

    0
    鼓掌
    鼓掌

    0
    惊奇
    惊奇

    0
    骂人
    骂人

    0
    (521)
    (521)
    分享到: 投稿
    最新评论
    推荐信息
    资讯 国内 军事 ┊ 体育 篮球 足球 ┊ 娱乐 电影 电视 ┊ 财经 经济 消费 ┊ 科技 手机 电商 ┊ 女性 情感 时尚
    文化 历史 文学 ┊ 旅游 周边 出境 ┊ 美食 家常 健康 ┊ 房产 房价 调控 ┊ 汽车 新车 品牌 ┊ 教育 视频 博客
    关于优府网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版权所有: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8-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 固定刊物许可证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